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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工 申請資格

 

初次申請需要資料
1.被看護人診斷證明書(正本由醫院開立後寄長照,再由長照寄勞委會;影本由醫院寄雇主,雇主在交由仲介查核)或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。
   身心障礙項目:
   (1)平衡機能障礙
   (2)軀幹障礙
   (3)智能障礙
   (4)植物人
   (5)老人癡呆症
   (6)自閉症
   (7)染色體異常
   (8)先天代謝異常
   (9)其他先天缺陷
   (10)多重障(至少具有前九項之一)
   (11)精神病

2.雇主申請傳遞單一式三聯,一份醫院收執另兩份由醫院連同診斷書寄長照中心,此份傳遞單所載雇主姓名即為申請外勞名額之申請人。

3.申請人身分証影本一份,申請人須為被看護人之:
   A.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。
   B.或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方可當申請人。

4.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。

*文件中需可清楚看出申請人與被看護人關係。

開立診斷證明注意事項

 

1.請用勞委會指定格式之表格,並準備3個月內2吋照片3~4張及傳遞單一式三聯(或影本3份),需交由勞委會指定醫院之醫師開立,2天後由醫院寄送雇主及長照中心(歡迎來電查詢)。

2.開例診斷證明請參照範例,須填寫正頁、背頁及附表,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60日內提出申辦(勞委會以收件日或郵戳
為憑)。

3.醫師若勾選附表中14項老人失智症者,由醫師加附CDR量表證明。

4.診斷書須有醫院大章、院長章、主治醫師章及醫院立案編號。

5.診斷書正面照護需求評估項目必須勾選"需24小時照顧"才能請外勞,若勾選其它項目請不要繳費用大印,否則留下紀錄後續不好再與醫生溝通。

6.舊制巴氏量表零分可請兩名,但新制95年1月1日起已取消,改為一名病人只有一個外勞配額,勞委會核准只看是否勾選須24小時照顧,巴氏量表分數僅供評量參考。

7.長照中心傳遞單之填寫同樣需蓋醫院大章及主治醫師章方為有效。

8.醫院寄送長照中心是依傳遞單上所載之現居地址為依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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